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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田建国、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田建国,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田建国,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李治国,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国辉申请执行田建国、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治国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