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田建国、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田建国,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田建国,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李治国,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国辉申请执行田建国、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治国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