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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茂胜与张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茂胜,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卢茂胜。被执行人:张正。申请执行人卢茂胜与被执行人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正未按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卢茂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正银行账户存款2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