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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雷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刑初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雷,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2009年11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罚款20元;2013年2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卢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忠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雷及其辩护人周忠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卢雷在其暂住地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集景苑*幢*单元***室客厅,与被害人王某乙因喝酒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在场的卢某甲等人拉开。至23时许,被害人王某乙邀请被告人卢雷外出继续喝酒聊天。次日0时许,二人在景明佳园中大门北侧入口处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卢雷用拳击打被害人王某乙,后被告人卢雷独自一人返回暂住地。被害人王某乙于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群众发现死于景明佳园疏导群外侧小树林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冠心病(冠脉硬化狭窄Ⅳ级伴出血)致死,打斗和醉酒对冠心病急性发作起促进作用;被害人王某乙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卢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卢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卢雷在其暂住地本市雨花台区景明佳园集景苑*幢*单元***室客厅,与被害人王某乙因喝酒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在场的卢某甲等人拉开。至23时许,被害人王某乙邀请被告人卢雷外出继续喝酒聊天。次日0时许,二人在景明佳园中大门北侧入口处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卢雷用拳击打被害人王某乙,后被告人卢雷独自一人返回暂住地。被害人王某乙于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群众发现死于景明佳园疏导群外侧小树林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冠心病(冠脉硬化狭窄Ⅳ级伴出血)致死,打斗和醉酒对冠心病急性发作起促进作用;被害人王某乙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卢雷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卢雷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在吃饭喝酒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后互殴,后被告人离开现场,由于自己饮酒过量,不记得案发时具体情况。2、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8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景明佳园疏导群旁边树林里发现一具男尸,躺在小路边,偏胖,头朝南,脚朝北,面朝上,头向右偏,上身赤膊,下身穿迷彩式的大裤衩,赤脚。3、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其和卢雷、卢某乙、王某乙一起在家中吃饭,卢雷和王某乙喝酒的,后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两人拳头都打在对方的上身和头脸等部位,明显能看出王某乙打不过卢雷,其和卢某乙将二人拉开,两人和好并约好出去继续喝酒,后卢雷第二天凌晨回家,身上很多血迹,并称被被害人王某乙及其带的人打的。4、证人卢某乙(***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其和卢雷、王某乙、卢某甲、粟某一起吃晚饭,王某乙和卢雷喝酒,期间王某乙和卢雷发生争吵和打架,其和卢某甲将二人拉开。7月27日早上6点,其和粟某、卢某丙回到景明佳园,卢雷脸上有血,整个躯干部前面都是血,问卢雷发生什么事情,卢雷表示不知道。卢某丙打电话给王某乙,电话无人接听。27日白天卢雷在家休息,下午2点半,卢某丙再次打电话给王某乙,王某乙手机已关机。5、证人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卢某乙、卢某甲、卢雷、王某乙和其一起在家中吃晚饭,卢雷和王某乙喝酒。九点左右,其在卧室听到卢某乙和王某乙吵架,后二人打架,卢某乙和卢某甲拉架。后被劝开。7月27日早上6点左右回到景明佳园,看到卢雷从外面回来,并说昨晚王某乙把他拉出去了,干什么想不起来了。6、证人卢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晚10点钟左右,其在六合的出租房内接到卢某甲电话,说卢雷和王某乙喝酒打架了,其打电话喊卢某乙到六合接他过去。过了一会儿,王某乙打电话给其表示没事要睡觉了,其又打电话给卢某甲,卢某甲也讲他们和好睡觉了。于是在卢某乙和其老婆到六合后其决定第二天早上到南京。7月27日早上6点20左右其和卢某乙到景明佳园,看到王某乙不在,卢雷两只手上都是血,右手手背肿起来,脖子有很多掐破的手印,整个身上都有血,有多处淤青,肚子上有红痕,后背也有红痕。然后其和卢某甲、卢某乙出去搬家,其多次拨打王某乙电话,无人接听。7、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父亲)的证言证实:王某乙在南京的搬家公司工作,平时身体很好。8、证人刘某(景明佳园社区保洁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7日早上6点40分左右,其打扫卫生时,在景明佳园大门前广场靠近中国民生银行处,发现地上有散开的三只拖鞋,其中两只是一双的,还有一只是深蓝色,不远处有一件白色T恤衫,其扫到垃圾车上。中午11点多其在景明佳园大门里面靠近民生银行的位置又发现一只拖鞋,和早上那只深蓝色拖鞋是一双的,也被其扫到垃圾车上了。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6日其在景明佳园疏导群南边出口处杜某卖龙虾的摊位干活,该摊位旁边是景明佳园正大门,门边有个民生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当晚11点半左右,有两名男子到摊位旁要吃饭,杜某拒绝了,两人就往景明佳园正大门方向走了。半小时后,其回家时看到那两个男子在景明佳园正大门靠北边的传达室旁吵架,声音很大,相互推搡。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景明佳园大门左手边的小巷子那儿做卖龙虾等食品的生意,7月26日晚上11时40分许,有两名男子想在其摊位吃龙虾,其拒绝了,年纪小一点的男子将年纪大一点的男子拉到了行人和电动车进出的大门,靠近花坛。12时10分左右,其看到这两名男子在打架,一名光膀子男子把另一人按在花坛边上打,应该是用拳头捶,打了十多分钟,后年纪小一点的男子从其龙虾摊前走过,往停车场方向走,其看到该男子光着膀子,前胸、胳膊、脖子位置都有血迹,一直到凌晨1点左右收摊回家都没有看到年纪大的男的出来。11、证人季某(卢雷妻子)的证言证实:卢雷告诉我他与老王一共打了两次架。第一次打架在他们住的地方,是当天晚上,也就是7月26日晚上9点多钟告诉我的。第二次是7月27日告诉我的,卢雷肯定是在电话里告诉我的,说他和王师傅在住处的外面又打了一架,后老王一直没有回到暂住地。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中秋节前认识的王某乙,他每天干活回来都要喝酒,基本只喝白酒,喝的晕乎乎,曾酒后和老板吵架,平时身体好,喝过酒会经常给其打电话。2015年7月26日晚上九点多钟,王某乙打电话让其从老家拖两车人来打架,其觉得好笑,说他酒喝多了,就把电话挂了。13、宁公物鉴(验)字(2015)209号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14、宁公物鉴(验)字(2015)209号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王某乙系冠心病(冠脉硬化狭窄IV级伴出血)致死,打斗和醉酒对冠心病急性发作起促进作用。王某乙的头部、躯干、四肢有多处软组织损伤,鼻骨粉碎性塌陷骨折,其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15、宁公物鉴(验)字(2015)273号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①死者左手手指指甲拭子、裤子前腰部血迹、左右腿部血迹、景明佳园大门内血迹1—13、景明佳园大门外地面血迹14—34、卢雷暂住处提取的短外裤上的血迹1、血迹2、血迹3的DNA与死者心血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②死者右手环指指甲拭子中检出的DNA与卢雷血样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③死者右手手指指甲拭子中检出的DNA基因座为混合基因型,死者心血的DNA和卢雷血样的DNA基因座的基因型混合可以形成。④王某乙母亲余某血样的DNA和王某乙父亲王某甲血样的DNA与死者心血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16、辨认笔录证实:①被告人卢雷依法所作辨认笔录指认王某乙是老王。②证人何某依法所作辨认笔录指认卢雷是其笔录中提到的“瘦子”。③证人徐某依法所作辨认笔录指认王某乙是其泗洪老乡小王。④证人陈某依法所作辨认笔录指认卢雷是其提到的30岁男子,王某乙是其提到的40岁男子。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①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员对卢雷的人身进行检查,卢雷左右颈部、右肩部、左腹部、左背部、左上臂、左前臂、左腕部、右肘部、右前臂、左右膝、右小腿、右足第一趾等部位有擦伤,右手背轻度肿胀,大鱼际部位青紫出血。②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从卢雷的手机中提取该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QQ记录,恢复该手机被删除通讯录、被删除通话记录、被删除短信记录,对附件压缩滞后于以刻录光盘的方式进行提取固定。③现场勘验笔录、发现尸体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景明佳园北门停车场旁绿化带树林内发现男尸现场情形。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室外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景明佳园正大门的北侧人行出口至花神大道路边发现10处疑似血迹,并进行提取。⑤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景明佳园集景苑*幢***室进行勘验,在客厅飘窗上摆放有一只葫芦状酒瓶,酒瓶内有疑似白酒,酒瓶旁摆放有两只玻璃酒杯;在大卧室双层床上铺床上发现有一件带有疑似血迹的裤衩,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提取。⑥现场关联示意图证实王某乙居住地、尸体发现位置、卢雷与王某乙打斗处、龙虾小吃店、民生银行ATM机等地点的具体方位、位置。18、被告人卢雷的照片、户籍资料、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卢雷的自然情况和前科情况,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处有期徒刑。19、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28日晚23时许,民警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黄圩镇卢雷家中抓获被告人卢雷。20、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28日15时许,阮某报警称在景明佳园疏导群旁树林内发现一具男尸。21、卢雷病历资料、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卢雷在2015年7月29日在医院就诊情况,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右手未见明显骨折征象。2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卢雷本人使用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2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屏截图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景明佳园社区监控录像和民生银行景明佳园自助行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告人卢雷与被害人王某乙在2015年7月26日晚23时30分左右向景明佳园北门走去,23时43分左右,二人出现在疏导群龙虾摊,23时47分二人出现在景明佳园中大门北侧门,27日凌晨0时15分左右,二人在民生银行自助行附近出现,卢雷对王某乙实施殴打,二人在景明佳园中大门北侧门扭打,27日凌晨0时26分左右卢雷独自一人返回集景苑。0时33分,卢某甲一人走向景明佳园北门,4分钟后一人返回集景苑,1时29分卢某甲与卢雷一起往景明佳园北大门走,1时33分出现在龙虾摊,随即二人进入景明佳园中大门,1时47分二人返回集景苑。2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警情工作记录、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文字内容证实:卢某甲在2015年7月27日0时45分报警,民警于2015年7月27日0时59分赶到景明佳园集景苑*幢*单元***室,卢某甲称卢雷与王某乙酒后在家中打架,后两人和好一起外出吃饭,卢雷因酒后忘记所干事项,一小时后返回家中发现被打伤,满身是血,卢某甲说卢雷告诉他是四五个人从面包车上下来打他的,卢雷表示喝酒断片,什么都不记得了。27日9时许,民警到景明佳园社区查看监控录像,未发现可疑情况,下午辅警到卢雷住处敲门无人应答,7月28日15时许,辅警通过卢某甲了解到卢雷已回安徽老家,16时许,警方发现王某乙尸体,民警赶到集景苑*幢***室,控制住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乙、粟某,对王某乙暂住地及其与卢雷打架的地点进行封锁保护。25、被告人卢雷135××××6721手机通讯情况、雨花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制作的卢雷短信内容截图证实:卢雷在2015年7月27日2时01分向52891549(铁心桥派出所电话)发送短信,内容分别为“你叫他回来自首吧”、“我已经报了警了”。在2015年7月27日2时10分和2时15分向王某乙手机发送短信,内容分别为“你要是聪明的会还话!”和“怎么,想取极端手段????”。26、雨花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制作的卢雷电话通话内容摘抄证实:被告人卢雷在2015年7月27日1:57、1:59、2:02、12:39四次打电话给铁心桥派出所,第一次是询问事情进展情况并告知警察王某乙的电话能打通但不接电话,要求公安机关定位寻找王某乙;第二次和第三次是将该号码误认为王某乙的电话;第四次是询问警方有没有找到王某乙。27、王某乙152××××4165手机通讯情况证实:王某乙在2015年7月26日23:06打过电话给卢某丙。28、卢某甲187××××6547手机通讯情况证实:卢某甲在2015年7月27日0时43分拨打铁心桥派出所电话,6时57分接到卢某丙电话。29、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卢雷家属与被害人王某乙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履行,被害人王某乙亲属对被告人卢雷予以谅解。30、景明佳园大门监控录像及民生银行自助行监控录像光盘证实:在2015年7月26日夜23时许至7月27日凌晨1时许,卢雷与王某乙的活动轨迹以及卢雷在景明佳园大门殴打王某乙的情景。31、被告人卢雷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卢雷8次讯问时的情况。32、执法仪录音录像光盘证实:2015年7月27日凌晨公安机关出警至集景苑*幢***室的情形。33、季某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季某询问时的情况。34、卢雷拨打派出所前台电话通话录音光盘证实:2015年7月27日凌晨卢雷多次拨打铁心桥派出所前台电话的通话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雷与被害人王某乙酒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王某乙系冠心病(冠脉硬化狭窄IV级伴出血)致死,打斗和醉酒对冠心病急性发作起促进作用。从案发过程看被告人卢雷与被害人王某乙系酒后互殴,被告人卢雷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卢雷系过失致人死亡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雷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雷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乙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卢雷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雷具有前科,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雷的辩护人辩称意见与公诉机关一致,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同上。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