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肖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刑初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衡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月1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付某某,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衡阳县,现住衡阳县樟树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肖某甲,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衡阳市蒸湘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肖某乙,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阳市蒸湘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乙系被告人刘某大舅,被告人肖某某系刘某三舅,被告人付某某系刘某姨父,被告人肖某甲系刘某堂舅。2016年1月4日21时许,衡阳县板市乡山陂村某某组全体组民在组长刘某甲门前的禾坪上开会清算账务。因测量土地有误,组民刘某甲与刘某丙发生口角。刘某乙的妻子肖某丙出言帮腔,与刘某丙的弟弟刘某丁发生争执,引发双方互殴,造成刘某乙、刘某丁及其妻子肖某丙和劝架的刘某戊、邱某某受伤。被告人刘某(系刘某丁之子)为报复刘某乙等人,于当天21时48分电话通知被告人肖某乙、肖某某调人过来帮忙。村主任李某某和刘某乙见势,即拨打电话报警。杉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所长肖某丁即率民警着装赶赴现场出警。当民警正在登记伤员和安排车辆接送伤员时,被告人肖某乙、肖某甲、付某某及肖某戊、肖某己来到现场,辱骂民警和村干部,造成局面混乱。之后,在被告人刘某的指认和带领下,被告人付某某、肖某甲不顾民警阻止,先后两次追逐、殴打被害人刘某乙,致刘某乙受伤倒地。接着,被告人刘某、付某某、肖某甲等人又围殴刘某乙堂弟刘某戊,致刘某戊受伤。当天22时40分,被告人肖某某乘车赶到现场。肖某某下车后,辱骂、恐吓村干部和民警,并不顾乡党政干部和民警劝阻,追逐、殴打被害人刘某乙。之后,刘某乙联系司机刘某己(系被害人)开车送自己去医院疗伤。刘某己开车至山陂村某某组后,刘某乙、刘某戊上车欲离开时,被告人刘某以自己的父母未上车为由,拦住刘某己的车,继而与被告人肖某某致刘某己、方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衡阳县司法局板市司法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丁赔偿刘某己各项损失32000元,赔偿刘某戊各项损失20000元。被害人刘某己、刘某乙、刘某戊对被告人刘某、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刘某等五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经调查,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刘某、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实行社区矫正,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慎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刘某等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刘某等五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龙兵、刘井茂、肖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刘某戊、刘某己的陈述,被告人刘某、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不顾民警和村干部制止,追逐、辱骂、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等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纠集其他被告人、实施追逐、殴打他人行为,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具体实施追逐、辱骂、殴打他人行为,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相对被告人刘某���该三被告人的作用较轻,可酌情该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是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该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该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三被害人亦对刘某等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对刘某等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引发本案,被害人刘某戊存在过错,可以对刘某等五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被告人刘某、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该四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对刘某、肖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宣告缓刑;虽衡阳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慎用社区矫正,但被告人付某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且能积极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肖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肖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肖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肖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上述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曾建良人民陪审员 刘桔林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年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