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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89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冯力文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俊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7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审限期内不能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