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志刚申请执行杨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刚,杨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刚,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杨明佳,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李志刚申请执行杨明佳民间借贷纠纷(2015)元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333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明佳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