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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金文与张信、马永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金文,张信,马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金文,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信,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永林,男,1951年8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再审申请人张金文因与被申请人张信、马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金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桂香审判员  王占林审判员  陈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