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金文与张信、马永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金文,张信,马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金文,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信,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永林,男,1951年8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再审申请人张金文因与被申请人张信、马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金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桂香审判员 王占林审判员 陈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