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928号原告邓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