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江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197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徐泾镇诸陆西路2666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君,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夏,系公司员工。被告金江娟。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