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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林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林,林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林。被执行人林源。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源应偿申请执行人王松林借款本金5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源在金融部门存款544220元(含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00元,利息算至2016年4月11日25000元),或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