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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民选与被执行人张子瞻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选,张子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民选,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子瞻,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子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子瞻银行存款二十万一千六百八十一元九角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子瞻银行存款二十万一千六百八十一元九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俊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