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帆与高培苓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帆,高培苓,李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874-1号申请执行人扬帆,男,1998年7月17日生,汉族,济南市第七中学学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培苓,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晓岩,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扬帆与高培苓、李晓岩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骆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