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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杨二峰与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峰,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杨二峰,女,生于1976年8月22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彭尚东,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1531602-8。地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二峰与被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贷款时,被告知2009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下属单位崔庄信用社贷款19.2万元未还的不良记录,为此被拒绝贷款。原告为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被告不予解决。双方协商无果,形成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5日前消除原告杨二峰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系统上的不良记录,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已当庭支付)。二、双方为此事永无纠纷。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审 判 员 张 建 伟人民陪审员 蒋 学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