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徐文龙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龙,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龙及辩护人吴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文龙携带毒品到孝感市孝南区天龙宾馆309房间,其听到公安机关敲门后遂将部分毒品抛至窗外。公安机关在309房间将被告人徐文龙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用塑料管包装的红色药片27颗,用透明塑料吸管封装的白色晶体4管,从309房间窗台外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红色药片100片、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1袋。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徐文龙身上查获的红色药片27片(净重2.43克)、白色晶体4管(净重0.83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309房间窗台外查获的红色药片100片(净重9.01克)、白色晶体1袋(净重4.17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2、相关书证:被告人徐文龙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喻某、刘某、徐文宜、聂某,4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徐文龙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文龙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文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文龙来到由喻勇华所开的孝感市孝南区天龙宾馆309房间,在听到有人敲门时,被告人徐文即龙从身上掏出部分物品抛至窗外。随后公安人员在309房间将被告人徐文龙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用塑料管包装的红色药片27颗,用透明塑料吸管封装的白色晶体4管,从309房间窗台外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红色药片100片、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1袋。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徐文龙身上查获的红色药片27片(净重2.43克)、白色晶体4管(净重0.83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309房间窗台外查获的红色药片100片(净重9.01克)、白色晶体1袋(净重4.17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共重16.4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2、相关书证:被告人徐文龙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喻某、刘某、徐文宜、聂某,4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徐文龙所作与上述事实相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16.4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文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徐文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文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继东审 判 员 胡望清人民陪审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晏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