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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韶关市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段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段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627号原告:韶关市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信伟,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婕妤,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德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610,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诉被告段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信伟、王婕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德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泰公司诉称:段德群经营装修装饰业务,多次在亚泰公司处采购装修装饰材料,拖欠材料款一直未付清。2015年8月3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段德群尚欠材料款41505.7元,其于当日出具欠条给亚泰公司收执,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经亚泰公司多次催收,段德群才于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分五次共支付欠款10600元,其中四次共计7600元由北京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段德群系该公司负责人)代为偿还。此后,段德群未再支付欠款,目前尚欠30905.7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段德群偿还欠款30905.7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31日起以年利率6%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段德群负担。被告段德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亚泰公司系销售建筑、装饰等材料的企业。段德群与亚泰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多次向亚泰公司购买装修材料,但未付清货款。2015年8月3日,经双方结算后,段德群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欠材料款共计41505.7元,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此后,段德群于2015年9月至12月间分五笔共计向亚泰公司支付了货款10600元,尚余30905.7元未付清。亚泰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2015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以内(含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调整为年利率4.60%。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段德群作为买受人,应承担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段德群拖欠装修材料货款30905.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清偿。亚泰公司与段德群之间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亚泰公司请求按年利率6%(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6%加收50%为年利率6.9%)计算逾期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德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材料货款30905.7元,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4元,减半收取286.32元,由被告段德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