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黄玲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71号罪犯黄玲,女,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润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5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一百八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黄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玲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赃款已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