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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71号李国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7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于陕西省南郑县,身份证号码:×××0214,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招丽贞、赵国平,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招丽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由北往南在慢车道行驶至云东海大道云东海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罗某驾驶粤E×××××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内行驶。由于被告人李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被害人罗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超过强制报废期限且灯光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右侧碰撞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被害人罗某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1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查明,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程某、吴某的证言,佛山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车辆行驶速度分析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预付收据,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从宽处理的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有肇事后逃逸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某肇事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李某家属在事后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罗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招丽贞所提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