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与奎屯微利衡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奎屯微利衡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峰。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彦,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奎屯微利衡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会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金隅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微利衡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438元,执行费40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奎屯微利衡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将案款20838元交纳本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和解说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4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将案款14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案款6838元退还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