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121号罪犯吉俄尔拉。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青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俄尔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元。2013年3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吉俄尔拉减刑二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浩,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吉俄尔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吉俄尔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吉俄尔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俄尔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赵 雷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