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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麦锡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39号罪犯麦锡均,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萝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锡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麦锡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麦锡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麦锡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没收财产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锡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锡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