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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杨国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62号罪犯杨国玺,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穗萝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行。因罪犯杨国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国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6次,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国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