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雅春与被执行人王绍辉、秦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雅春,王绍辉,秦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黄雅春,男,1959年7月3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胜利路1段****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2107191959********。被执行人王绍辉,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5段**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14021970********。被执行人秦胜英,女,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5段**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2058219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雅春与被执行人王绍辉、秦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