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建梅与苏州昌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梅,苏州昌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81号原告朱建梅。委托代理人刘正军。被告苏州昌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15号。法定代表人姚国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洋,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梅与被告苏州昌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朱建梅负担。审 判 长 潘宇容代理审判员 郏献涛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