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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任瑞忠与山东百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忠,山东百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099号原告任瑞忠。被告山东百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唐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瑞忠诉被告山东百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任瑞忠负担。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