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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与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杨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234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苍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一×。委托代理人黄金慧,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诉被告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自2016年1月14日分居至今。婚生子杨二×于××××年××月××日出生,目前仍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7月,原告第一次发现被告的嫖娼行为后,倍感无助,但考虑到家庭组建之不易,婚生子尚年幼加之被告的认错忏悔,故未深究。然原告未深究之举并没有换来被告的改邪归正而是更加的肆无忌惮,自此之后,被告便常常晚归甚至夜不归宿。2016年2月14日下午,因被告在2016年2月13日一夜未归,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与原告一语不和便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无奈报警,随即搬出婚房分居至今。现孩子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2016年3月8日,被告尾随原告,并抢走原告手机等物品,原告随即报警,现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杨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子杨二×能够独立生活止;3、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年,没有什么矛盾,至今原、被告没有分居,一家三口过着很好的生活,2016年2月14日,因原告提出想买新车,被告没有同意,原告发脾气报警,当天,为了孩子离原告父母近一些,原、被告共同搬家至映日嘉园2号楼1门501室居住至今。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13年至2016年2月原、被告及家人生活照30张、2015年旅行订单14页;2、婚生子杨二×学费票据及奖状3张;3、2016年2月14日搬家录像及财产清单;4、小学在学证明1页、考勤情况3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杨二×。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原告称,因被告婚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于2015年7月发生矛盾。2016年2月14日,原、被告因故产生分歧,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原告搬离居住房屋。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此双方分居生活。对此被告表示否认称与原告共同居住在河东区津塘路映日嘉园2号楼1门501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居住事实。另查,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婚生子杨二×自2016年2月22日至今未在其学籍所在小学进行学习,对此,原告表示现子女随其生活,并已在他校就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难免存在意见分歧,双方均应理性对待,本着共同用心经营好夫妻感情,互相信任、理解,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现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照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此,本院难以认定。结合被告提供的双方及家人近期生活资料,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