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利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17号罪犯王利(又名王军、洪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5年9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至2027年6月11日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利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查明,罪犯王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15年9月17日,受到监狱扣考核分1分处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2015年9月17日,受到监狱扣考核分1分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