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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780号原告李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刘某,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需与被告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