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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44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娉婷,安徽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云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吴某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威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