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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忠柱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654号罪犯赵忠柱,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忠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赵忠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忠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忠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广东省高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对罪犯赵忠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