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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钱树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树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51号罪犯钱树丽,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2000)淮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树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9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钱树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2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11年1月18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08)、(2010)、(2013)宁刑执字第1709号、第12202号、第11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树丽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钱树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钱树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树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树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