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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冯龙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龙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94号罪犯冯龙梅,女,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2月2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龙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8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龙梅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常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对冯龙梅的定罪部分;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对冯龙梅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冯龙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7年3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冯龙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冯龙梅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已履行,赃款未退清。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女子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龙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涉毒犯罪,且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未退清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龙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