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刘启兆、赵宝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忠,刘启兆,赵宝英,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柳林分公司,柳林县柳林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刘建忠,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柳林县人。被告刘启兆,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赵宝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柳林县人,。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柳林分公司,住所地柳林县建设路。负责人胡兴江,系公司经理。被告柳林县柳林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林县柳林镇寨东村。法定代表人车牛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忠与被告��启兆、赵宝英、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柳林分公司、柳林县柳林镇寨东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忠承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