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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润山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山,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653号原告:王润山,男,32岁。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住所蛟河市。经营人:由能好,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山诉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润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王润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润山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