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清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芳诉被告张献民、秦运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清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某,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查询到二被告,二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旭栋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人民陪审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