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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艳梅申请执行曹峰、胡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梅,曹峰,胡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黄艳梅,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曹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颐园。被执行人:胡桂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景颐园。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艳梅与被执行人曹峰、胡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峰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员  折丹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