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子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4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子华,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201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傍晚,被告人陈子华接吸毒人员黄某的电话称要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子华遂于当晚21时50分许去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事处荣生超市门前,将1小包净重0.5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并收取人民币50元,之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民币、手机、摩托车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子华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华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子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子华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子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子华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之前曾因本案被羁押1日,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台、毒资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斌审 判 员 李 亮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淑贞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