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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伟、穆小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穆小强,陈杰,宁广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608号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穆小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杰,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广叶,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伟、穆小强、陈杰、宁广叶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伟、穆小强、陈杰、宁广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伟、穆小强、陈杰、宁广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伟、穆小强、陈杰、宁广叶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伟、穆小强、陈杰、宁广叶正在服刑,且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常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