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伟诉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75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82年生,住扶风县杏林镇。被告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法定代表人赵宝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宝鸡市鸿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原告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凤勇审判员 张建业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稼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