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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汪胜与安徽中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安徽中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52号原告:汪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冯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胜诉被告安徽中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胜负担。审判员  毕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