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与秦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秦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负责人周培华,邮政××银行保康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秦明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与秦明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秦明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款34796.91元,因到期未履行,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胡俊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