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洪涛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洪涛,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洪涛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闫文龙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