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697号被告庄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丽君,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现暂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其欲与被告郭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