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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与刘盟盟、刘书庆委托代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刘盟盟,刘书庆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156-1号原告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安玉刚,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崔秀丽,该所工作人员。被告刘盟盟,女。被告刘书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刘盟盟、刘书庆为委托代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