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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先泽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先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641号罪犯陈先泽,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清阳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先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清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先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先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先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先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罚金刑的履行情况��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广东省高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先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