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华宏福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宏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刑初字第33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诉讼代理人张国庆。诉讼代理人薛美,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华宏福,现无业。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22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文涛,山东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以被告人华宏福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华宏福赔偿了自诉人张明的经济损失,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张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明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 峰审 判 员 李召莲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