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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华宏福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宏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刑初字第33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诉讼代理人张国庆。诉讼代理人薛美,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华宏福,现无业。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22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文涛,山东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以被告人华宏福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华宏福赔偿了自诉人张明的经济损失,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张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明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 峰审 判 员  李召莲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