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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殿中与赵廷涛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殿中,赵廷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殿中。委托代理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廷涛。委托代理人:房黎浩。再审申请人吴殿中因与被申请人赵廷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吴殿中与赵廷涛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赵廷涛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汪国献审判员  董 华审判员  张志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张乾书记员  曹美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