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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辜桂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辜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辜桂蓉。王强申请执行辜桂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辜桂蓉与案外人廖德华、廖雪如共有的位于成都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西路房屋予以查封;于2016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辜桂蓉的大型汽车、大型汽车、小型汽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实物未被实际控制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王强发现被执行人辜桂蓉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