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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霍亮撤与孔右峰、王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亮,孔右峰,王艳,营口艳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537号原告霍亮,男。被告孔右峰,男。被告王艳,女。被告营口艳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钦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亮诉被告孔右峰、王艳、营口艳峰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1091.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