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桂朋,系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黄佳良,系浙江创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59199元,执行费8992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