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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蓝宏明与林荣、张永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宏明,林荣,张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宏明,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荣,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蓝宏明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4月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宏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